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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幼兒園申辦審批管理,促進我省學前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

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3)等文件,經研究,決定在全省實施。

幼兒園招投標統壹審批制度。具體措施如下:

壹是在我省舉辦的各類幼兒園都要申請和審批。

二、審批機關為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三、舉辦幼兒園,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由單位舉辦的,主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組織者必須是享有政治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中外合作辦園、華僑或港澳臺同胞與內地合作辦園,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穩定、可靠、合法的資金來源。

(四)具備設立幼兒園的基本條件(見《浙江省幼兒園標準(試行)》中的相關規定)。

(五)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公眾利益,不得冠以“國家”、“中國”、“中國”、“國際”等字樣,不得使用引人誤解的詞語。如果已經開辦的幼兒園名稱中有這樣的字樣,在重新審核時應該更正。幼兒園的外文名稱必須與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名稱壹致。

四、申請幼兒園,申請人應向縣(市、區)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壹)辦園申請報告,主辦單位簽字蓋章,所在鄉鎮(街道)政府意見蓋章。

申請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舉辦者、幼兒園的名稱和地址、培養目標、規模、形式、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等。

(二)發起人資格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發起人為個人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及簡歷,註明現住址及聯系方式,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發起人為法人的,需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簡歷。

(三)資金來源、金額的有效證明文件(原件)。

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各縣(市、區)可根據幼兒園招標規模和幼兒園產權情況,自行確定本地區經費額度標準。發起人為兩個以上單位和個人的,需提供各自出資額和出資比例的證明。

(四)園林來源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購買或自建花園需提供產權證明;租房辦園的,提供租賃合同意向書;捐贈園林財產必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姓名、捐贈財產數額、使用管理辦法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合作辦園的,應當提供合作辦園意向書。

辦園要有統壹的思路和目標,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動詞 (verb的縮寫)150%申請正式設立幼兒園時">申請人應向當地縣(市、區)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壹)成立的書面答復(復印件)。

(二)籌建報告(原件),由鄉鎮(街道)政府簽署並蓋章。

(三)擬辦幼兒園的章程符合法律法規。

內容應包括:幼兒園的名稱、地址、宗旨、規模、形式;幼兒園資產的數額、來源和性質;組建方式、人員構成、

任期、議事規則等。;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是否要求合理的回報;幼兒園本身終止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等。私立幼兒園需要第壹屆董事會所有成員的簽名。

(四)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健康證明、工資待遇材料、勞動合同等復印件。擬聘董事或首席行政官、擬聘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名單(驗原件)。

(五)擬辦幼兒園的資產及資金來源證明(原件)。

(六)提供“四證”(復印件,驗原件):

1.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2.建築質量檢驗證書;

3.消防驗收意見;

4.食堂衛生許可證和衛生保健合格意見。

(七)合作辦園需提供正式合作協議(原件)。

1.統壹辦園理念和目標;

2.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3.合作各方簽字蓋章。

(8)幼兒園設施設備清單。

(九)審批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審批程序如下:

(壹)幼兒園設立的審批程序

1.設立申請

申請設立幼兒園的個人或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必須按要求提交相關籌建材料,經鄉鎮(街道)政府簽字蓋章後,向縣(市、區)教育局提交籌建申請報告及所需材料。

2.準備和驗收

1)縣(市、區)教育局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後,對提交的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提出驗收意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申請報告正式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由縣(市、區)教育局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核查,並作出是否批準設立的批復。

3.其他事項

同意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浙江省幼兒園準辦標準(試行)》;籌建期不超過3年,籌建期間不得招生和做廣告;超過籌建期的,應當重新申請。

(二)幼兒園正式設立的審批程序。

1.正式申請

籌建工作基本完成後,申請人向縣(市、區)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請,提交正式設立申請所需材料(所在鄉鎮或街道出具意見並蓋章),填寫《浙江省幼兒園審核登記表》。

2.正式接受

縣(市、區)教育局在收到正式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審核和現場受理,作出是否正式設立的答復,並在縣(市、區)教育網站公示7天。

3.頒發辦學許可證

縣(市、區)教育局向正式設立的幼兒園頒發《浙江省幼兒園辦學許可證》,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4.通告

向社會公布正式設立的幼兒園及其章程。

七、申請人提出設立和正式設立的申請,縣(市、區)教育局正式受理後,應派3名以上相關專家進行實地核查。

八、堅持“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縣(市、區)教育局要加強對批準設立幼兒園的監督管理,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規範舉辦者辦學行為,促進幼兒園教育質量提高。

九、本辦法實施前舉辦的幼兒園,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辦或辦理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並同時允許申報評級。不管如何

符合條件的,應暫停審批,限期整改,符合條件後再予以批準;暫停審批期間應停止招生;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關閉。

十、本辦法實施後,新開辦的幼兒園必須按本辦法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開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不符合規定條件,未經批準舉辦的,由審批機關依法予以取締。

十壹、已通過審批的幼兒園因故停辦、更名、合並、搬遷、舉辦者變更、改變性質等。,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省級兩級幼兒園報名項目須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省級幼兒園必須報省教育廳備案。

十二、《浙江省幼兒園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幼兒園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到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發證機關依據《浙江省幼兒園辦園標準(試行)》重新審核幼兒園辦園水平,換發、延期或吊銷辦學許可證。

十三、幼兒園在取得《浙江省幼兒園許可證》後,根據辦園性質,向縣(市、區)或民政局申請登記。

十四、《浙江省幼兒園審核登記表》、《浙江省幼兒園辦學許可證》由浙江省教育廳統壹樣本。

十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浙江省幼兒園認定標準(試行)

附件

浙江省幼兒園認定標準(試行)

壹.園藝設備

1.幼兒園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符合當地學前教育布局規劃要求。嚴禁在汙染區、危險區和影響采光的範圍內設置幼兒園;我們應該創造壹個綠色的、美化的、童趣的活動環境。

2.幼兒園應該獨立設置。與住宅樓、單元相連的幼兒園,必須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3.幼兒園及其設施必須符合兒童保育和教育的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

每個班都有壹個活動室和壹個休息室。活動室和午睡室合用的,其使用面積之和不得低於每生2平方米;若分開,活動室使用面積不小於1.5平方米/生;有

適合幼兒、符合衛生要求的午睡床設備,保證壹人壹床或壹人壹床;每班或每層配有兒童廁所,配有4個以上的自來水沖洗水龍頭,4個兒童廁所有2米以上的騎槽或蹲位。

以上。寄宿制幼兒園(班)必須有單獨的幼兒臥室,壹人壹床。

5.活動室有適合兒童身高的課桌椅、開架玩具櫃、飲水設備、茶杯等家具,有壹定數量的兒童遊戲和學習活動所需的玩具和書籍,有必要的教育教學設備和用具,有其他兒童學習生活必需的設備和用品。

6.幼兒園有室外運動場地,每生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並有壹定的綠化面積。同時,應當配備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必要的體育設施。

7.三班以上幼兒園應當設置值班室、衛生室、辦公室、職工廁所等服務用房;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適當規模的廚房,並與兒童生活活動區分開,設備基本齊全。寄宿制幼兒園(班)必須有疾病隔離室、浴室、洗衣房(或適用的洗衣機)等。

第二,人員配備

8.幼兒園應當配備園長和足夠數量的專職教師、保育員、保健員和後勤人員。平均每個班至少配備1.5名專任教師和0.5名護士。寄宿制幼兒園(班)將酌情增加教職工人數。

9.園長應當具有適用的教師資格證,具有3年以上教學經歷,取得省級或者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具有壹定的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

10.合格的幼兒園專任教師應當具有適用的教師資格證。現階段專職幼師至少應具有高中或中專學歷,接受過幼兒教育專業培訓,年齡在55歲以下。

11.保健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接受過保健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證。

12.護士應當初中畢業以上,年齡在55周歲以下,接受過護理職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證。

13.全體幼兒園工作人員要熱愛學前教育,熱愛幼兒,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勝任本職工作。

14.所有幼兒園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無慢性傳染病和精神疾病,定期體檢。

第三,辦園資金

15.組織者負責為幼兒園籌集資金。舉辦者必須有合法穩定的資金來源,用於幼兒的保育和教育,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維護、擴建和購置必要的設施設備,保證幼兒園的正常運轉。

16.幼兒園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項目和等級標準收費。民辦幼兒園應當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NDRC價格〔2005〕309號)。

第四,招生和班級安排

17.幼兒園要堅持就近招生。兒童入園前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只有通過檢查的人才能入園。

18.班級規模:班級規模適中,超標學生不超過6人(班級規模標準: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19.嚴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調查作為招生和安排班級的條件,不得與小學生進行雙班安排。

五、園林管理

20.幼兒園應當全面執行《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條例》,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21.幼兒園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或負責人在主辦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領導幼兒園的管理工作。幼兒園舉辦者應當為幼兒提供穩定的發展環境,保障教師工資和合法權益,保證校長和教師的相對穩定。

22.幼兒園應當遵循《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為幼兒提供健康適宜的成長環境,尊重幼兒的人格和權利,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教育並重。

23.後勤和財務管理基本規範,收支分開,賬目清晰。

24.兒童夥食費必須設置專門賬簿,獨立核算,按成本列支。嚴禁克扣孩子夥食,定期向家長公開賬目。兒童的備餐和用餐必須與教職員工分開。

25.幼兒園應逐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26 .幼兒園應建立教職工和幼兒花名冊,並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統計報表。

27.幼兒園原則上不得使用車輛(包括自備和租用)接送幼兒,不得使用擺渡車招徠學生。幼兒園如果確實需要配備校車接送幼兒,必須經過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並經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使用;同時,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和教育部《關於執行國家標準

修訂2號通知(GB7258-2004)(運管公[2007]162號)等相關文件要求,配備校車,嚴把駕駛人資質關,建立跟師制度。

度和汽車檢查系統,以確保幼兒的安全。

不及物動詞描述

28.本標準包括幼兒園開辦前的基本要求和開辦後的運營管理基本要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在審批時可以根據幼兒園是否已經開辦,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29.這個標準是對幼兒園最基本的要求。只有達到這個標準,才能設立和舉辦幼兒園。批準開辦後,幼兒園應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提高保育教育質量,努力達到更高水平。

30.如果有合適的設施和老師,幼兒園可以招收3歲以下的孩子。托兒所、幼兒園的設置可參照此標準,由各縣(市、區)教育局酌情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