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司法鑒定機構,是指《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並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範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第四條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活動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全國實行統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考試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制度。
第六條司法鑒定機構的發展應當符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要求。
第七條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循合法、中立、規範、及時的原則。
第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壹接受委托,組織本機構司法鑒定人開展司法鑒定活動,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統壹的司法鑒定實施程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