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是設立合夥組織的必備法律文件,是明確合夥人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也是設立合夥組織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備的必備法律文件。
合夥協議作為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法定要件,才能獲得法律確認和保護,從而對合夥協議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夥協議當事人具有訂立合夥協議的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合夥協議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合夥協議不違反公共利益。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擴展數據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合夥企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告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領取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修改合夥協議,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他行為無效或者按退股處理;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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