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暫行辦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使之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系指:

(壹)本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提出的有關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本級政協委員在政協全委會議期間提出的有關政府工作的提案(以下簡稱“提案”)。

(二)本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視察政府工作中提出的書面建議、提案。

(三)本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寫給政府領導人及政府所屬部門的書面建議。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其它方式、途徑提出的有關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全國會議期間提出的有關我省政府工作的建議、提案。第三條 凡屬各級政府承辦的建議、提案、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屬於省人民政府承辦的由省政府批轉有關部門辦理,屬於州(地、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承辦的逐級轉交辦理。第四條 各級政府及其辦公廳(室)應按本辦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本級政府所屬各部門和有關單位承辦建議和提案。

(二)對兩個以上單位***同承辦的建議和提案進行必要的協調。

(三)督促各承辦部門和單位及時辦理建議和提案。

(四)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及下級政府承辦建議和提案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五)總結、交流和推廣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的經驗。第五條 在辦理建議和提案時,各級政府辦公廳(室)應主動與同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政協辦公廳(室)加強聯系與協作。在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全委會議期間,同級政府辦公廳(室)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承辦任務較大的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參加大會議案組的工作,逐件研究確定建議、提案的轉辦意見,並選擇若幹條件成熟的建議、提案,招集承辦單位在會上予以答復。也可組織現場辦案,及時解決問題。第六條 辦理建議和提案應遵循積極主動,實事求是,重在解決問題的原則。凡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解決,不得推諉、扯皮;應該解決但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要納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凡不具備條件,不符合實際和有關規定而不能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作出答復。第七條 建議和提案的辦理程序:

(壹)交辦。在每次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全委會議閉會後,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通過會議或書面通知形式,將建議和提案分交有關部門和地區辦理。書面通知應載明交辦件數、主辦(會辦)單位、辦理期限和要求、答復格式等有關事項。如確屬批交有誤,需變更承辦單位的,由收文單位說明理由,在十日內將建議或提案退回政府辦公廳(室)重新轉辦。收文單位不得自行移送其它單位。

(二)承辦。各承辦單位在收到建議和提案後,應逐件登記,並將回執單及時退送政府政府辦公廳(室)。對應由本部門或本單位承辦的建議和提案,提出擬辦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凡需兩個以上單位***同辦理的建議和提案,主辦單位要主動征求會辦單位的意見;會辦單位應按時將辦理意見送主辦單位。

(三)催辦。各級政府辦公廳(室),要對建議和提案加強催辦,並選擇若幹單位進行檢查。

(四)答復。建議和提案的辦理意見確定後,應由分管領導審核、把關,主管領導審定簽發,並按規定格式打印、編號和蓋章,送提出該建議、提案的代表或委員,並分別抄送同級人民政府、人大常委會、政協辦公廳(室)壹式三份。

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承辦單位將辦理結果報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統壹答復。

(五)總結。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在建議和提案辦理完畢後,應對辦理工作進行總結。凡承辦建議和提案較多或具有典型經驗的單位,要向同級政府辦公廳(室)寫出書面總結。並由同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下次人民代表大會、本級政協常委會和下次政協全委會分別寫出辦理情況的書面報告。第八條 辦理建議和提案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當年九月底,有特殊情況的亦不得超過當年十二月底。第九條 健全辦理建議和提案的各項制度:

(壹)聯系制度。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的分管領導、辦公室主任、主(兼)辦人員,並將姓名、職務、電話號碼告政府辦公廳(室),以便加強工作聯系。

(二)責任制度。各承辦單位應由主辦工作人員對建議和提案認真進行辦理,分管領導逐級負責審核把關。每件建議和提案須有分管領導的批辦意見;重要的建議、提案應由領導親自處理。

(三)檢查、通報制度。在辦理建議和提案過程中,各級政府辦公廳(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辦理情況,通報工作進度等,表揚先進,督促後進,交流推廣經驗,保證在限期內將建議和提案全部辦理完畢。

(四)反饋制度。各承辦單位在答復代表或委員的建議、提案時,要附送《征詢意見表》,征求代表、委員對辦理結果的意見。代表、委員對辦理結果確實不滿意,而且提的意見是合理的,承辦單位應重新辦理,及時予以反饋。

(五)查訪制度。各級政府辦公廳(室)及各承辦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深入現場,調查研究,認真辦理建議和提案,走訪有關代表或委員,征求對辦理工作的具體意見,***同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也可采取請進來或就地座談協商的辦法同代表、委員加強聯系,交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