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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電子銀行不可轉讓承兌匯票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非意外轉讓,票據背書且對方未簽章的,票據被撤回或下家拒絕簽章重新背書;如果不註意收款成功,那麽票據就無法流通,只能等待票據到期,或者提示付款。如果承兌人同意,可以提前支付。

銀行電子票如何背書;

1.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以電子方式完成票據流通。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人通過網上銀行、銀行櫃臺或其他電子終端登錄,錄入背書申請信息(包括票據信息、背書人信息、被背書人信息),使用背書人的數字證書加蓋電子簽章;

2.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流轉,在被背書人發起回復之前,背書人和被背書人都可以對票據進行操作,背書人可以撤銷背書申請,被背書人可以對背書申請進行回復(簽字或拒絕)。此時系統會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被背書人先取消背書申請,則背書申請已經被取消,被背書人不能再回復背書;

3.如果被背書人先發起背書回復,則背書申請已經根據被背書人的意思簽署或拒絕,接受電子銀行的背書人不能再撤銷背書申請。電子銀行承兌和背書應當基於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或者基於稅收、繼承、贈與、分紅等法律行為;

4.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必須記載以下事項:1。背書人的姓名;2.被背書人的姓名;3.背書日期;4.背書人簽名。出票人或背書人在電子銀行承兌的匯票上記載“不可轉讓”事項的,該電子商業匯票不再被背書。匯票在提示付款後,不得轉讓和背書。

背書轉讓,財務會計術語,是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並做必要記錄為目的而作出的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時,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因此,為了轉讓票據權利,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屬於背書轉讓。背書轉讓壹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轉讓、票據權利證明、票據責任保證等背書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