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精神病鑒定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精神病院開具的診斷證明在壹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最權威的。只要鑒定結論為精神病人,那麽就會被限定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兩類之中,沒有其他的特殊類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