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應當由背書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或粘單之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企業財務章和法人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前壹手被背書人應為後壹手背書人,前壹手被背書人企業名稱必須與後壹手背書人財務章相符合。
銀行承兌匯票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幹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壹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擴展資料: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註意事項:
簽章不要重疊、要清晰不能重影(蓋章時手不要晃動),找準位置不能出背書欄邊框。
如有粘單,貼粘單時要工整、要預留出蓋印簽章的空間、騎縫章要盡量騎在縫上兩邊各占50%。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簽章為該法人或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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