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子簽名法》明確和規範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明確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樣,電子簽名便具有與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從而使現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適用於電子文件。
2. 明確了電子簽名所需要的技術和法理條件。電子簽名必須同時符合“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等若幹條件,才能被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這壹條款為確保電子簽名安全、準確以及防範欺詐行為提供了嚴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定。
3. 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和行為做了規定。電子商務需要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這個第三方稱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認證機構的可靠與否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電子交易的安全性起著關鍵作用。考慮到目前中國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健全,為了確保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電子簽名法》規定了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明確了由政府對認證機構實行資質管理的制度,並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出了嚴格的人員、資金、技術、設備等方面的條件限制。
4. 明確了電子商務交易雙方和認證機構在電子簽名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範。如對電子合同中數據電文的發送和接收時間、數據電文的發送和接收地點、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的程序、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原則、電子簽名人或認證機構各自應承擔的法律義務與責任等問題,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5. 明確了“技術中立”原則。這次立法借鑒了聯合國電子簽名示範法的“技術中立”原則,只規定了作為可靠的電子簽名應該達到的標準,沒有限定使用哪壹種技術來達到這壹標準,這為以後新技術的采用留下了空間。
6. 增加了有關政府監管部門法律責任的條款。“負責電子認證服務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立法明確指出追究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這是國外電子商務立法中所沒有的,也是針對目前我國市場信用制度落後、電子商務大環境不完善而特別需要加強監管的國情而實際做出的。
第壹筆電子合同簽訂情況
河北省鐵礦產品第壹筆網上合同簽約圓滿完成
隨著世紀金山網二期改版的圓滿成功,經過多方努力,邢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和邯邢冶金礦山管理局網上的第壹筆電子合同正式簽訂成功,交易金額達壹億多元!
2003年12月24日上午9時,由邯邢局發出供應信息,經買賣雙方在網上洽談室的協商,最後由邢鋼向邯邢局發出簽訂購買20萬噸鐵精粉電子合同的要約,邯邢局在確認合同準確無誤的情況下點擊了“確定”按鈕,然後雙方進行電子簽名(CA認證),和省中心CA認證。由此“世紀金山網”的第壹筆網上電子合同正式生效!簽約成功是今年7月份由付雙建省長親自領導的全省首批CA認證證書中河北省鐵礦產品批發市場服務中心證書的第壹次應用,這標誌著河北省鐵礦產品批發市場服務中心實現電子商務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