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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公證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關於公證活動、程序、組織等規範內容構成了公證制度。公證制度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治、鞏固法律和社會秩序的壹種法律手段。證據保全的目的是公正、有效地解決糾紛將這種具有預防性功能的職能賦予公證機構是妥當的,公證機構是壹種提供預防糾紛服務機能的社會組織,而證據保全是壹項有效預防糾紛的措施。

公證機構的廣泛性和公信力使公證機構有條件行使這壹職能。對於公證證明的事項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表明公證證明具有約束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效力,由此也產生了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作為義務。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與案件主要事實或要件事實有關聯的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就有將其作為事實認定的義務。在沒有否定該公證證明的例外情形時,法院不予認定。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並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