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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簽字必須當場嗎

擔保人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必須到場簽字。保證合同本質就是在保證人身上設定壹個義務,應當由保證人作出同意承擔保證責任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擔保人必須到場簽字,如果擔保人是單位,應當加蓋單位印章或由法人代表簽字。

法律分析

到場就是為了證明擔保事實,且擔保人知悉該項事實,同意承擔相應責任。否則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壹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貸款擔保人必須要現場簽字的,如果擔保人是單位的,則應蓋單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貸款擔保人與出借人間成立擔保合同關系,如果擔保人不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或在貸款合同中的擔保人處簽字,則擔保人與出借人間不成立擔保合同關系,也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現場在協議上簽字,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通常情況下,擔保人是必須在現場簽字才可生效的,擔保人需要了解自己,需要承擔的責任,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那麽就應該由擔保人進行承擔。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壹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壹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