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壹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群眾到公安機關報警時,公安民警必須熱情接待,認真登記並發給報警回執。對屬於權限範圍內的案件,壹般要在壹周內辦妥,未能辦妥的要說明原因;對不屬於本轄區或本警種管轄的案件,要在兩天內轉交有關單位處理並向群眾解釋清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六十六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
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