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派出所工作人員會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和記錄人姓名等信息,然後會詢問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壹系列問題,對其進行身份驗證。詢問人員會詢問事件內容,壹般都是采取問答的形式,對於詢問人員的問題,被詢問人只需如實回答就好。在被詢問人回答的同時,記錄人員會將被詢問人提供的回答詳細的記錄下來。在整個訊問過程結束後,記錄人員會將記錄內容與被詢問人核對,在被詢問人確定沒有出入之後,由被詢問人在記錄簿上寫上“以上記錄我已經看過,沒有出入”字樣。最後,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壹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壹百九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第二百零壹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