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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要求

考試要求

第壹條學生應按考試時間提前十分鐘進入指定考場,按規定座次就座,並將學生證(身份證、準考證)置課桌左上角待查。要聽從監考人員指揮。

第二條考生的試卷、答題紙、草稿紙由監考人員統壹發放,考試結束時統壹收回,不準帶出考場。除文具、計算器外,座位內外不準放置任何教材、參考資料、練習本、草稿紙等(開卷考試只準放置教師指定用的資料——由監考人員宣布)。

第三條不準攜帶手機、小靈通等通信設備;不準攜帶快譯通、掌上電腦、電子記事簿等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器材(作計時工具也不允許);考試開始後發現攜帶通信設備或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器材的按作弊處理(無論使用與否)第四條學生拿到試卷後,首先填寫姓名、學號。不得多拿試卷,不得拆散裝訂好的試卷。

第五條遲到者不得延長考試時間。遲到半小時者,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半小時內不得退場;考試中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考場。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不可交卷離場。

第六條試卷分發後,除短缺、字跡不清等學生可舉手請監考人員解答外,其他問題,監考人員壹律不予解答。第七條學生應保

持考場肅靜,不得在考場附近及走廊內講話、喧嘩。

第八條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至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學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須將試卷送交監考人員,並立即退出考場。考試時間到點,停止答卷,由監考人員收卷點清,宣布可以離場後方可離開考場。

二、違紀、作弊的認定及處理

第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壹,經口頭警告仍未糾正者,視為違反考場紀律,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壹)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二)考試中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者;

(三)在考場內或考場周圍高聲喧嘩者;

(四)監考人員要求出示有效證件而拒絕出示者。

第十條考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嚴重違反考場紀律,終止考試,當次考試卷面成績以零分記,並給予記過處分:

(壹)考試清場後發放試卷前,仍私自保存與考試有關的教材、筆記、紙條等物品者;

(二)把答卷或有字跡的草稿紙移向鄰座或豎起,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三)未經監考人員同意直接借用工具書、文具、計算器等物品者;

(四)他人強拿自己的試卷或草稿紙未加拒絕或未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者;

(五)未經監考人員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者;

(六)故意汙損試卷者;

(七)參加校內考試的考生離開考場未按要求提交考試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者;

(八)參加國家級和省級考試考生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

第十壹條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考試作弊,終止考試,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並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壹)抄襲他人答卷或稿紙者;

(二)發現座位及座位旁有翻開的或答卷下面墊有與考試有關的書、筆記、講義、復習提綱等物品者(不論看與否);

(三)在衣服、身上等處寫有與考試有關的內容者(不論看與否);

(四)傳遞紙條或利用工具傳遞有關考試信息者(不論看與否);

(五)考試開始後發現攜帶通信設備或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器材(手機、快譯通、掌上電腦、電子記事簿等)的按作弊處理(作計時工具也不允許,無論使用與否);

(六)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不管是否抄用);

(七)利用上廁所的機會在考場外偷看與考試相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信息者;

(八)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十二條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考試嚴重作弊,終止考試,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壹)由他人代替考試;

(二)替他人參加考試;

(三)組織作弊;

(四)考試過程中使用移動電話、掌上電腦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五)借助或通過網絡等技術手段獲取、提供或傳播試卷或答案;

(六)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第十三條在校期間第二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在教師判閱試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作弊情況,經調查核實,據情節,按相應條款處理。

第十五條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者,以作弊論處,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上述未列但屬於考試違紀、作弊的行為,視情況參照相應條款處理。

第十七條受處分者取消當學期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的機會,取消本人當學年獎學金、助學金評定資格,取消當學年評選優秀學生資格,取消推薦免試研究生資格,取消所在班級當學年評選先進集體資格。

三、違紀、作弊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考試中的違紀、作弊行為應以監考人員的認定或相關證據為準。對於考試嚴重違紀、作弊者,監考人員應立即收繳其考卷,當場宣布取消其考試資格,令其退出考場。監考人員應將作弊者的班級、姓名及其作弊行為詳細記錄在《南京郵電大學考試違紀、作弊情況記錄表》中或寫成書面材料並簽名,連同試卷和物證壹並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後當天交教務處。

第十九條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