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壹般來說,沒有簽名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法律效力。但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民法
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2.訂立合同的條件是什麽?
締約主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法律。所謂締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承包主體不同於承包主體。締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雙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所謂“依法簽訂合同”,就是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既然合同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享有和承擔權利義務,那麽合同的訂立就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法律不予認可和保護。這樣,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合同的訂立也就失去了法律意義。
雙方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即合同必須經雙方協商壹致。所謂共識,是指經過談判和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且不存在分歧的觀點。
合同的成立應具有要約和承諾的階段性方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歷的兩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被承諾,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不成立。合同始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並通過合同要約和對其承諾之間的協議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成立的壹般條件。事實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有其特定的成立要求。
簽訂書面合同時,雙方應協商壹致,本著公平自願的原則簽訂合同。只要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壹方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