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警方通知簽字刑事拘留37天意味著什麽?
刑事拘留37天後,警察通知我簽字,壹般是檢察院批捕。公安機關逮捕人時,必須出示逮捕證,並且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按手印。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役最長期限為37天。37日,壹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將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取保候審等措施。
刑事拘留措施是壹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實施。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及時關註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