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的作用和意義如下:
1.以公司名義出具的介紹信、對外發布、提交的報告等。均應加蓋公司公章;
2.合同文件應加蓋合同專用章;
3.財務會計業務加蓋財務專用章;
4.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業務應加蓋部門印章。
企業公章的使用如下:
1.使用公章時,必須建立印章登記制度,審批程序必須嚴格。審批部門有權拒絕印制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和合同;
2.公司的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委托書、承諾書等印章需要部門負責人和領導審批,填寫公章登記表後才能蓋章,同時需要提交文件復印件備案;
3.不能使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介紹信。特殊工作確需加蓋公章的,須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後方可簽發。
任何單位使用公章都必須嚴格遵守領導審批制度。即單位公章的每壹次使用都必須經過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批準。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不能批準執行其他重要任務的,單位法定代表人還必須授權副職及其他適當人員批準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第八條在民政部門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民間組織、村民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本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準刻姓名章手續,同時提供姓名章的身份證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精確刻字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