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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墜崖孕婦王女士為什麽不能離婚?

2019年6月9日,中國江蘇孕婦王玲(化名)和丈夫於冬(化名)在泰國烏汶帕登國家公園遊玩時,被丈夫推下34米高的懸崖,全身17骨折,導致腹部流產。她在ICU搶救了8天,多次手術存活。她隨後揭露了丈夫的謀殺陰謀,並與丈夫展開了漫長的法律鬥爭。2020年3月,於冬壹審被判無期徒刑。2021年4月,於冬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王玲不服判決,將繼續上訴。

泰國墜崖孕婦不能離婚,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

1泰國墜崖孕婦王女士的丈夫於2019年6月在泰國旅遊時將其推下懸崖,導致其全身多處骨折,腹中胎兒流產。於壹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

王女士說,因為她和於的離婚訴訟還沒有進行,法律上她還是他的妻子。她表示,離婚屬於民事案件,需要等待泰國刑事審判的最終結果,才能向中國提起離婚訴訟。

女士還通過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向泰國法院提起與余的離婚訴訟。但這個過程會比較繁瑣,需要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訴訟文書,等待泰國法院的受理和審理。

泰國是壹個佛教國家,整個司法體系都是“佛教化”的,對嫌疑人都是“寬大”的。泰國法官質疑被告殺人是否“故意”,突然從“無期徒刑”改為“10年有期徒刑”,簡直“太仁慈了”。

泰國也有王室成員“大赦天下”的傳統。“大赦天下”不會清空監獄,但會減輕犯人的刑期。“特赦對象”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

未來事情會如何發展?

1泰國墜崖孕婦王女士的離婚屬於爭議離婚,需要通過法院程序進行,需要根據《泰國民商法典》第1516條規定的理由提起離婚訴訟。於女士依據第1516條第1款,即其丈夫於有通奸行為或與他人頻繁發生性關系,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2女士還根據第1516條第二款之規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認為其丈夫於有不當行為,對其造成了過度傷害或困擾。於將王女士推下懸崖,致其重傷流產,明顯屬於行為不當,構成刑事犯罪。

3女士還依據1516條第四款之規定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即其丈夫於已遺棄其壹年以上。於2019年6月從王女士的懸崖上推下後逃脫,並於2020年6月被泰國警方逮捕。在此期間,他沒有聯系王女士,也沒有提供任何贍養費。

王粲不會通過無爭議離婚或行政離婚程序來結束自己的婚姻,因為這需要雙方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至少兩名證人簽字。顯然,余是不會同意和王女士和平分手的。

女士通過居住地人民法院向泰國法院提起與余的離婚訴訟。但這個過程會比較繁瑣,需要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訴訟文書,等待泰國法院的受理和審理。此外,泰國法院在處理此案時可能會優先考慮泰國法律而非中國法律。

如果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參考做法:

——首先,保持冷靜和理性,不要慌張或情緒激動,盡可能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

——其次,盡快尋求當地的醫療和法律援助,報警並聯系使領館,向其說明情況,尋求幫助。

-第三,收集並保留所有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如疤痕、醫療報告、出行記錄、電話記錄、短信、郵件等。,以作為日後訴訟的依據。

——第四,和家人朋友保持聯系,告訴他們妳的立場和處境,尋求他們的支持和安慰,不要孤立自己,也不要自責。

——五是積極配合當地司法機關和律師,按照法定程序開展訴訟,爭取早日公正判決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