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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獎學金評定細則,誰知道給我說說?越詳細越好,高分送上!

/zhengcefagui/20080509/171.html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財辦教〔2007〕114號)

省直有關廳(局、委),各省轄市財政局、教育局,各省屬高校: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豫政〔2007〕57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制定了《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豫政〔2007〕57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專科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高校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以農、林、水、地、礦、油、師範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也要對以上特殊學科專業予以傾斜。

第四條 高校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同出資設立。其中地方分擔部分,按照學校的現行管理體制和財政隸屬關系,省屬高校、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由省財政負擔,省轄市屬高校由省與省轄市按比例分擔。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高校國家助學金主要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各高校國家助學金具體標準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4月底前,省屬高校、民辦高校和各省轄市按照規定將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生數上報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委托省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對各高校、各省轄市報送的學生數進行審核,並提出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5月底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對省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出的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後,報財政部、教育部。

第八條 每年9月1日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財政部、教育部下達我省的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和資金預算分配下達省屬高校、民辦高校和各省轄市。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壹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二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件)。

在同壹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十三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高校按照現行管理體制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落實情況逐級報至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五條 各級地方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六條 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制定具體的資助及資金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接受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納入國家招生計劃的普通本專科學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省轄市、各高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教育廳轉發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財辦教〔2005〕176號)、《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教育廳關於修訂<河南省政府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財辦教〔2005〕185號)同時廢止。過去有關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助學金等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本人情況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照片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學時間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家庭經濟情況家庭戶口A、城鎮 B、農村家庭人口總數 家庭月總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來源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家庭成員情況姓名年齡與本人關系工作或學習單位 申請理由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學校資助管理機構評審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學校審核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發布部門:河南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7年08月16日 實施日期:2007年08月16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