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好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好原始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很容易被破壞,比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者格式化等。,這可能會導致語音數據丟失。所以要註意收集語音記錄,以後可能有用。
(二)註重微信內容的延續性
聊天記錄涉及錄音的,錄音應當是未加工的、連續的、真實的。為了方便存儲和傳輸,許多當事人將記錄的數據復制到光盤或u盤上,並刪除原始錄音。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壹旦對方不認可證據,就無法核實證據的真實性。
(3)微信的語音內容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對討論的問題都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4)盡量收集微信內容之外的其他相關證據加以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8)檢查記錄。電子數據被明確定義為案件中的證據類型之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