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報銷時,應按財務部門的規定填寫報銷單據,並附原始票據:包括出差申請、機票(打折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住宿發票、會議通知、路費、過橋費用等。沒有他們名字的原始發票必須在背面簽名。如果乘坐飛機,訂票費、改簽費、退票費以及往返機場的車費不予報銷。調整後的出差住宿標準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省會城市、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出差的上限標準。各類人員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按照其職級對應的住宿標準(不論房型)自行選擇酒店住宿,並在限額標準內如實報銷。財政部要求,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差旅費制度和厲行節約、防止浪費的有關規定,加強出差審批管理,嚴格控制出差次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和報銷審核,控制差旅費規模。違反差旅費管理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差旅費報銷範圍
1.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於出差期間的費用支出,包括機票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以及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等費用。
2.壹般情況下,公司補貼出差夥食費的,不再報銷國外餐費,或者不再補貼出差夥食費。
3.至於國外餐券不能計入差旅費,稅法中沒有相關文件。
差旅費包括:城市間交通、住宿、夥食補貼和公雜費。差旅費證明包括:姓名、地點、時間、任務、付款憑證等。差旅費中包含的補貼在人均100元、1天的標準內。
法律依據: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財政對部分地區制定夥食補助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並參考所在城市公務接待、會議和用餐標準,負責提出夥食補助標準,報財政部。財政部統籌研究並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統壹下達中央單位工作人員赴有關地區出差夥食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