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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門禁的地方,撞電線桿罰款合法嗎?

壹是主體合法,即具有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法定行政主體具有以下特征:依法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對行使職權的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各級監督管理機構的內設部門和黨的事業單位不具備上述三個特征,不能作為行政處罰主體。

二、權限合法,行政處罰必須在法定權限內實施。超越法定權限,就是越權行政,是無效的。法定權限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法律法規賦予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權;其次,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在體制內配置和安排現有的行政職權。

第三,內容合法。行政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之”;我們必須正確適用法律和條例,並適用當時通行的法律依據。處罰決定必須以違法事實為依據,必須有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的充分、客觀、合法的確鑿證據。

第四,程序合法。規定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告知制度、聽證制度、調查與決定分離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在處罰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所稱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九條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

(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可以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下級行政機關備案。

綜上所述,未經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沒有罰款資格,有權罰款的單位也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並向被處罰人開具非財務收入票據。如果門禁場所不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明確規定沒有法律效力,即罰款違法,可以拒絕。但如果撞桿造成損失,就要按照人民勢法的規定進行賠償。另外,如果知道撞電桿的人因違法犯罪正在逃逸過程中,任何人都有義務協助公安將其抓獲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