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1.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2.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是指壹個單位的若幹負責人中,根據其內部職責分工,分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3.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是指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所配備的會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會計主管人員是指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在有關機構中所配備的主管財務工作的人員,或者在辦理財務會計業務的專職人員中指定的主管人員。
4.總會計師:會計法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會計法要求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對其他單位設置總會計師問題未作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