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派出所扣押手機不歸還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派出所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壹條: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
(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
(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訴或者控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答復申訴人或者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壹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扣押的物品與案件無關的,應當依法返還,被扣押人可以持扣押清單向公安機關查詢。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扣押、查封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扣押、查封的財物和文件持有人核對清楚,並制作扣押、查封的財物和文件清單壹式三份,註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性和來源,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壹份交持有人,壹份交公安機關保管人,壹份備查。
第228條。對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所有人不明確的,應當以公告方式告知原所有人認領。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產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