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懷孕期間,夫妻雙方應當到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懷孕登記,由專門幹部宣傳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並發給生育證。
2.夫妻雙方按要求在登記表上填寫基本信息,經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簽字蓋章後,將所需材料提交申請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專幹(以下簡稱村級專幹)。
3.村級專業人員或本人在10個工作日內攜帶前款所列材料到發證機關辦理生育證。
4、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村級專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並出具生育證。難以確定材料真實性的,應當調查核實,並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發放生育證。不予發放生育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5.村級專業人員應當在發證機關作出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將生育證、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者不予發放生育證的理由發送給夫妻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