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虛假訴訟的實際應用

虛假訴訟的實際應用

虛假訴訟往往容易成功。關鍵原因不是法官的愚蠢和無能,而是缺乏有效審查虛假訴訟的機制和程序,讓法官無所適從。在實踐中,法官往往能清晰地感知到虛假訴訟的各種異常行為和現象,有的甚至能在腦海中形成定罪。但是,由於民事訴訟領域司法權的被動性和虛假訴訟雙方的合謀,按照壹般的審查程序,法官往往難以在短時間內核實虛假訴訟案件的真相。而法官往往不希望案件因為過度拖延而受到批評,所以不得不睜壹只眼閉壹只眼,對虛假訴訟案件進行判決。這種情況的出現不能只歸咎於法官的能力,關鍵原因是缺乏壹種能夠使法官的能力得以展示和發揮的機制和程序。因此,為了打擊虛假訴訟,建立虛假訴訟案件的偵查審查機制勢在必行。

(壹)建立虛假訴訟案件的通過機制和程序。

1.選取具體案件作為虛假訴訟的“高危”案件。

因為虛假訴訟人所追求的非法利益往往存在於特定的社會環境和社會關系中,他們必須以特定的案件為詐騙對象,只有在這類案件中造假才有利可圖。因此,通過分析特定時期、社會環境和社會關系,可以預測虛假訴訟案件的類型。根據虛假訴訟案件的可預測性,我們可以列出壹段時間內虛假訴訟的“高危”案件。筆者認為以下案件目前可歸為“高危”案件:(1)被告為資不抵債的訴訟主體,尤其是財產已進入法院執行拍賣程序的案件;(二)以國有、集體企業特別是改制企業為被告的案件;(三)政府規劃拆遷區域範圍內公民的財產分割、財產繼承、買賣等案件作為訴訟主體;(4)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的某壹段時間內,由丈夫或妻子壹方做出判決的離婚案件異常多;(五)其他可疑案件。被認定的“高危”案件可以在立案大廳公示,以示法院對此類案件的高度重視。可以預防和威懾虛假訴訟人,努力使虛假訴訟人放棄邪念。

2.對“高風險”案件啟動特別審查程序。

對於“高危”案件,除了對壹般審查給予必要的重視外,還應規定特殊審查程序,可包括:(1)原告身份是否真實。在這裏,恐怕只有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或者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是不夠的。還要核對原件,必要時要求他提供公安部門或工商部門的相關證明,否則法院會主動調查核實;(2)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親密關系。如果懷疑原告陳述不實,可以主動調查;(3)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是否明顯不合理,必要時可以由原告調查核實;(4)原告的訴訟證據是否有可能是偽造的;(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在立案階段,發現並核實為虛假訴訟的,裁定駁回原告訴訟,並及時報告領導嚴肅處理。如果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但壹時無法查證,也必須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商務法庭,以引起商務法庭法官的重視。這種立案特別審查只是在審查中對具體案件比對壹般案件更加重視,並沒有在法律規定之外增加受理起訴的條件,從而限制當事人的起訴權,所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是可行的。

3.商法院對立案法院移送或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啟動特別審理程序。

這裏的特別審判程序並不是改變法定的審判程序,只是強調辦案法官在審判的各個環節,包括送達、應訴、辯護、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都要特別註意虛假訴訟,及時發現虛假訴訟中的各種異常現象,並記錄在卷內。庭審中要特別註意察言觀色,發現疑點。筆者認為虛假訴訟的案件在審判階段有其自身的壹般行為特征:(1)原被告和被告壹般不親自出庭,而是委托具有壹定法律知識和訴訟技能的律師參與訴訟活動,以免因其疏忽而暴露蛛絲馬跡;(2)往往同時有幾個甚至幾十個證據相近的同類型案件,原告都委托同壹代理人進行訴訟;(3)為了使案件盡快判決,原告壹般會聲稱可以自行通知被告出庭,事實上也是如此;(4)庭審中幾乎沒有激烈的對抗場面,或者雙方壹時沖動參與對抗,被告幾個回合就被擊敗;(5)庭審過程中,雙方神情、言語不壹,被法官詢問時猶豫、緊張;(6)案件易於和解和執行。

4.虛假訴訟中止審理和疑案及時報告制度。

庭審結束後,如果主審法官心裏確信可以形成虛假訴訟,應該說虛假訴訟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法官心中信念的形成只是壹個心理活動過程,並不意味著證據確鑿。識別虛假訴訟,需要查證。此時,如果我們仍然遵循現有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我們將進入壹個兩難的“死胡同”。因為現行法律程序並沒有對虛假訴訟重大嫌疑案件的查處做出可操作性的規範規定。面對雙方都沒有異議的案件,辦案法官沒有理由拖延判決,否則將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巨大壓力。另壹方面,在虛假訴訟的嫌疑被排除之前,法官做出任何判斷都是草率的、不合時宜的、不負責任的。這時候就需要給辦案法官壹個可以依靠的“工具”,讓他擺脫“及時判決”的壓力,步入核實虛假訴訟的正軌。這個“工具”是壹個授權的驗證程序。這個程序有“緩沖”和“過渡”兩個功能。“緩沖”是指能使辦案法官獲得擺脫裁判壓力的緩沖時間;“過渡”是指虛假訴訟中案件從審判程序轉入審查程序。筆者認為,此時應允許辦案法官決定中止案件的審理,並向分管院長報告案件的詳細情況。如果主管院長認為虛假訴訟有重大嫌疑,應提交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將授權專門機構進入虛假訴訟核查程序。

5、成立專門機構啟動審核程序,完成審核委員會交辦的核查任務。

虛假訴訟中的審查程序目前是壹個“法律空白”,它不是現行民事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審查程序只為審判程序服務,從屬於審判程序,但其意義超出了審判本身。筆者傾向於設立壹個專門的機構,這個機構設在立案庭比較合適。因為,從性質上來說,虛假訴訟是假案,所以不應該進入訴訟程序,立案就應該被轉走。將其召回立案法院,意味著法院還沒有認可其訴訟的法律地位,案件還在審查中,對虛假訴訟人的心理會有壹定的震懾作用。從分工和制衡的角度來說,既是為了防止商庭獨斷專行,也是為了給商庭留下繼續審理的空間,避免當事人和辦案法官之間不必要的對立。從功能上看,立案庭的審查也是告訴當事人案件進入了非正常程序,不能從商事庭審理案件的角度來理解,以幫助審查機構擺脫民事審判權的被動性質,采取各種積極措施調查取證,核實虛假訴訟。筆者認為專門機構審查虛假訴訟的手段可以是:(1)傳喚雙方當事人進行訊問,做思想工作,要求提供更詳細的資料和債權債務明細;(2)調查證據和民事關系實質上是否真實,有賬冊的,取企業財務賬冊進行核實;(3)調查雙方家庭成員及相關知情人;(4)所有其他合法和必要的手段。核查結果報審計委員會決定,如屬虛假訴訟,從重處罰;不是來自虛假訴訟的,應當退回商事法院及時判決。

上述程序和機制,步步為營,環環相扣,在虛假訴訟案件中構築了壹道道防線,使虛假訴訟人在從事虛假訴訟策劃時,不得不權衡風險和成本。這種機制和程序不僅具有偵查的功能,還起到了很好的預防和警示作用。即使不能真正查處幾起虛假訴訟案件,機制和程序的存在本身也會對虛假訴訟者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

(2)完善立法

1.完善刑事立法。虛假訴訟是壹種嚴重妨礙司法的違法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情節嚴重”,不僅在於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敢於在法官的眼皮底下,在莊嚴肅穆的法庭上從事違法活動,把法庭當成違法活動的“舞臺”,把法官當“傻子”玩,把司法權力變成他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這時候侵犯的不是壹般的司法秩序,而是整個司法賴以存在的基礎——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因此,虛假訴訟對司法的危害是根本性的、系統性的,也是最惡毒的。虛假訴訟雖然發生在民事訴訟領域,但其危害性比刑事訴訟領域的偽證罪等妨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為更甚。因此,對偽證罪這種更具特征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制裁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遺憾的是,我國現行刑法只對刑事訴訟中的偽證罪進行定罪和計量,並未對民事訴訟中的妨害司法行為做出明確規定。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和“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基本原則,實際上排除了刑法對虛假訴訟的適用,使虛假訴訟不構成犯罪。基於上述原因,我們迫切需要在適當的時候修改刑法第306條,擴大偽證罪的適用範圍,使民事訴訟中的壹些嚴重違法行為可以以偽證罪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幹脆在刑法中增設民事虛假訴訟罪,專門規範具體的虛假訴訟行為。

2、建立虛假訴訟民事侵權賠償制度。虛假訴訟濫用訴訟程序進行違法活動,其主觀過錯和行為的違法性非常明顯。壹旦他成功了,就會給第三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虛假訴訟相互串通,惡意提起民事訴訟,誘導法院作出錯誤判決,使第三人受害。形式上,行為人是法院,實質上,行為人是借用法院的權力來加害第三方。因此,行為人對第三人構成侵權,給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因果關系明確。上述情況完全符合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因此在立法上完全可行。虛假訴訟民事侵權是壹種新型的共同侵權行為。有必要在法律上對這種侵權行為作出明確規定,以暢通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渠道,防止虛假訴訟人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3.完善民事證據審查制度。虛假訴訟的證據壹般是書證,虛假訴訟的書證,為了達到他的非法目的,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條件,書證上的簽名、印章也是真實的,被告人沒有異議。從目前的證據規則來看,這些證據是完全可以認定的。但是,虛假訴訟的證據不客觀是顯而易見的,那麽為什麽不客觀的證據總能逃過法官的審查而被采信呢?究其原因,無非是我們放棄了對證據內容本質屬性的審查,讓當事人決定。這說明我們習慣的“對雙方都沒有異議的證據應當予以認可”的規則存在漏洞。這個規則其實應該是壹個原則,但是應該有例外,就是雙方串通偽造的證據,可能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賦予法官審查證據本質屬性的權利和責任是完全必要的,即使雙方對證據都沒有異議。

(3)提高法官素質,強化責任意識。

虛假訴訟是對法律尊嚴和法官能力智慧的極大挑戰。作為法官,他有責任也有義務揭露它的真面目。民事訴訟的被動性使得法官為自己“制造”的假案辯護變得合理和容易。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也不可能對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所以法官“制造”假案後,壹般不會在短時間內曝光。虛假訴訟案件本身難以追查,往往使法官喪失責任感。因此,每個法官都必須充分認識到虛假訴訟案件的危害性。我們應該從維護法律尊嚴和法官形象的角度來審視虛假訴訟案件。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增強看透能力。必要時,對查獲假訴訟案件的有功法官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以弘揚正氣,激勵進取。與不法分子相勾結,參與制造假案的法官,要下地獄,堅決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