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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的法律要求是什麽

摘要:我們在簽訂電子合同時都會要使用電子簽名,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檔的電子形式的簽名;為了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壹般都會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電子認證。那麽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的法律要求是什麽呢?壹起來了解下。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的法律要求是什麽

壹、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壹章第二條: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電子簽名法》第壹章第二條: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電子簽名法》第三章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二、電子認證

(壹)電子認證的形式

電子認證(CA)設定的形式壹般有兩大類:

第壹類:是直接由國家有關負責部門下屬單位直接設立,從事電子認證服務工作。或者是由政府的相關部門扮演CA體系中最高壹層的認證中心角色。

第二類:是由政府相關部門做出授權,規定嚴格的審批條件和程序簽發認證證書(Certificate),同時行使監督權,以確保網絡交易的安全性。無論是哪種形式,政府扮演的角色是至關重要的。

(二)電子認證的條件

政府主管部門在審核及批發許可證時,除要審查申請人的硬件措施(如辦公場所的選定)、軟件條件(如公司中人員的技術專業知識),還要審查主體資格,承擔損害賠償的能力等多個方面。下面簡單介紹壹下美國猶他州電子簽名法規定CA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條件。

1、主體資格:可為執業律師;在猶他州註冊登記的信托機機能或保險機構;猶他州州長、州法院、市、郡等已經依法律或行政命令指定執行CA認證業務的公務人員並為該機構員工進行認證之組織;任何在猶他州取得營業許可的公司;

2、程序:CA本身必須申請公開金鑰憑證且須存放在主管機關設置或承認的公開金鑰憑證資料庫中以供大眾檢視讀取;

3、公證資格:須有公證人(anotarypublic)資格或至少聘雇壹具有公證人資格之員工;

4、從業人員不得有嚴重犯罪前科:所雇用的員工中不得有重大犯罪之前科或是犯有其他詐欺、虛偽陳述或欺騙之罪行;

5、專業知識:所雇用員工必須具有執行認證業務之專業知識;

6、經營擔保:除了政府官員或機關申請經營CA業務外,其他申請者必須提供營業擔保;

7、軟硬件設施:對於經營CA業務所需軟硬件設施,必須對該設施擁有具有合法的權利;

8、營業場所:必須在猶他州設有營業處所或是指定代理人代為執行業務;

9、必須遵守主管機構的所有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