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夫妻雙方以相同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以相同意思表示事後追認所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夫妻雙方以相同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以相同意思表示事後追認所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