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號燈指示:?
(壹)綠燈亮時,允許行人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或者在道路中心線等候。?
第四十二條?閃爍警示信號燈是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和行人通行時註意,確認安全後通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第五十壹條?交通警察當場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罰款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處罰決定書中註明,並由被處罰人簽字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