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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簽字侵犯什麽權

有授權的代替別人簽是合法行為,代簽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簽人名義實施的代簽行為,對被代簽人發生效力;沒有授權的代簽行為是違法行為,將承擔被代簽人不認可時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簽的合同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他相應的可能構成金融詐騙、票據詐騙。

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則可能構成妨礙作證罪、偽證罪。

如果是假冒明星簽名出售,那麽應該屬於侵犯姓名權的行為,量特別大的話也可以認為是詐騙。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別人冒充本人簽字的,如果本人不追認的,則不承擔法律責任,由代簽人承擔責任;如果經追認的,則本人應該承擔責任。

代替他人簽名的,屬於壹種代理行為,如果本人不知情的,則屬於無權代理,本人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代替自己簽名而不作否認表示的,或經本人追認的,則該簽名對本人有約束力,本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壹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壹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壹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