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正文。
1,受理投訴人反映的具體信訪事項。包括收到信訪事項的日期,如果是其他機關轉送、交辦的,要寫明轉送、交辦的單位和日期,受理的信訪事項。
2、信訪事實和處理意見。包括信訪事項調查的過程、調查認定的信訪真實情況(時間、地點、任務、主要事實)、單位意見和法律法規依據。
3.告知信訪人對答復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的途徑。對本答復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核。
第三,意見和建議。建議在起草信訪回復時,應起草送達回執,在向信訪人送達回復時,應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並存檔備查。
來信來訪辦理時限:
1,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訴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復核。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給予書面答復。
3.投訴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國務院信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