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公司登記機關根據下列情況,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壹)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資料的,決定受理。(二)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和時間。(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文件和材料退還申請人;5日內告知的,應當領取申請文件和資料,並出具申請文件和資料的簽收憑證。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對不屬於公司登記範圍或者本機關登記管轄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公司登記機關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