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通過建造師執業資格全國統壹考試,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於施工企業從事項目管理;
3.符合繼續教育的標準。
(三)申請材料目錄
1,建造師註冊申請表;
2、建造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符合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用人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復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通過用人單位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註冊中心)對申請註冊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建設部;
3、建設部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註冊的,在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5)辦理行政許可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註冊中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主管部長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