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給工資條不合法。用人單位應當發放壹張工資單給勞動者,並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工資條也叫工資表,是員工所在單位定期給員工反映工資的紙條,但並不是所有單位都給員工工資條,有的單位會將I資的各項明細表發給員工,但是有的單位是沒有。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壹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二、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法律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在入職壹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時間長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入職第二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雙倍工資,且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根據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