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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簽認罪書是陷阱嗎?

檢察院簽認罪書不是陷阱。

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檢察權。最高人民檢察院主導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安排體現了檢察機關的上下級關系及其集中統壹的特點,與人民法院的上下級關系有顯著區別。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檢察機關必須整合,具有強大的集中統壹性,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

檢察院的職權: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監督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審判活動是否合法;

5、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犯罪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