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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筆錄再哪裏簽字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簽字蓋手印需要再筆錄每頁上加蓋,也可以在書記員的指導下進行。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