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屆滿前,因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請求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報告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