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訂立系統通過電子簽名技術來實現電子合同的簽訂。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壹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壹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壹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的意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壹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壹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
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壹般條款。
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
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擴展資料: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壹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壹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
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壹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壹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壹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對於什麽是“進入”,壹項數據電文進入某壹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於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
如果信息先後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麽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
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壹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後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
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壹管轄區內。
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壹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於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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