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所有東西都拿出來,連皮帶也不放過;
(2)帶進詢問室。壹般有23條查詢,12條查詢,1條記錄;
(3)施加心理壓力,開始提問;
(4)詢問後,記錄口供;
(5)舉報回執需要留下地址和聯系方式。
要求身份證和簽名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嫌疑人或證人的身份信息。錄音後留下通訊方式的目的是為了隨時聯系犯罪嫌疑人或證人。
隨著偵查實踐中對口供作用的“迷信”,口供的證據效力被誇大了。甚至對口供雙重屬性的理解也大多是理論上的。在此,我們不妨列舉實踐中常見的口供形式,探究其證據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