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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第壹條 印章的種類

1.印鑒: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

2.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3.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註“對內專用”。

4.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街及簽名的印章。

第二條 印章的使用規定

1.對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連、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公司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公司章。

2.以公司名義對國家機關團體、公司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章。

3.以部門名義於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4.各部門於經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及對於公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第三條 印章的監印

1.總經理職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由總經理核定本公司的監印人員。

2.總經理職銜簽字章的監印人員為管理部主管。

3.經理職銜簽字章及部門章由經理指定監印人員。

第四條 印章蓋用

1.用印前,先填寫“用印申請單”,經主管核準後,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第五條 印章保管

各種印章由監印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由監印人負全責。

第六條 用印權限

監印人對未經刊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罰。

第七條 印章廢止

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應依法公告作廢。

第八條 辦法施行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準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