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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籃球詳細規則是什麽?要詳細的!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詳細如下: 24秒鐘計時員:職責 應給24秒鐘計時員提供壹個24秒鐘裝置,並按下列要求操作該裝置: 11.1 壹旦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啟動或再啟動。(規則修改:原"控球活球"現修改為"控制活球") 11.2 壹旦出現下列情況就停止和復位到24秒鐘並不顯示影像: ·裁判員因犯規、跳球或違例而鳴哨,但因球出界判給先前控制球的球隊擲球入界時除外。 ·投籃球進入球籃。 ·投籃球觸及籃圈。 ·因為涉及到控球隊的對方隊的行為使比賽停止。 11.3 壹旦對方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復位到24秒鐘並再啟動。 如果對方隊員僅僅觸球,而同壹個隊仍然控制球,則不開始壹個新的24秒鐘周期。 11.4 當原先已控制球的同壹個隊由於如下的結果被判給擲球人界時,停止但不復位到24秒鐘: ·球出界。 ·壹起雙方犯規。 ·由控制球隊引起的任何原因而使比賽停止。 11.5在任壹節或決勝期中,當某隊獲得控制球時比賽計時鐘的剩余時間少於24秒鐘,則停止並不再操作,即不顯示影像。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制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指甲應仔細剪好)。 ------頭飾、頭發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是允許的: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使其他隊員受傷。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制成。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頭帶最寬為5厘米,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制成。 13.2.6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範圍,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13.2.7 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備,必須首先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批準。 13.2.8 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應穿淺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冊中隊名列後的隊(客隊)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13.2.9 對於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同隊的所有隊員應穿: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復合顏色的鞋。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復合顏色的襪子。 第14條 隊員:受傷 14.1 如果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14.2 如果發生受傷時球是活球,裁判員不應鳴哨,直到比賽告壹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當有必要去保護受傷隊員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14.3 受傷隊員的替換: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鐘)繼續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鐘內或盡可能快地被替換。 ·然而,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鐘內恢復的受傷隊員可以留在比賽中,但他的隊要被登記壹次暫停。 ·此外,如果受傷隊員在1分鐘內不能繼續比賽或他的隊沒有任何剩余的暫停,他不能留在比賽中並必須被替換。例外: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 14.4 如果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必須由他的替補隊員執行。如果受傷隊員涉及跳球,則他的替補隊員應執行跳球。作為受傷隊員的替補隊員在參加比賽到下壹個比賽的鐘表運行片斷之前不能被替換。 14.5 已經被教練員指定為比賽開始時上場的壹名隊員萬壹受傷時可以被替換,只要主裁判員確信受傷是真實的。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也有權有壹名替換者,如果他們想這樣做的話。 14.6 比賽期間,裁判員應命令任壹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被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已經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第15條 隊長:職責和權力 15.1 隊長是壹名在場上代表他的球隊的隊員。在比賽期間,他可與裁判員聯系以獲得信息。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 15.2 當隊長因任何正當原因離開比賽場地時,教練員應將他不在場期間替代他在場上當隊長的隊員號碼通知裁判員。 15.3 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 15.4 在規則未限定跳球隊員或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下,隊長應在跳球情況中指定本隊的跳球隊員,在罰球情況中指定本隊的罰球隊員。 15.5 如果球隊以在記錄表上標有"球隊抗議隊長簽名"欄內簽名來抗議比賽的結果,隊長應在比賽結束時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第16條 教練員:職責和權力 16.1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球隊的唯壹代表,可在比賽期間與記錄臺人員聯系以獲得統計資料。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並且他們不得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16.2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每位教練員或他的代表應將該場比賽中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的姓名和相應的號碼,以及球隊的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名單交給記錄員。 16.3 至少在比賽前10分鐘,雙方教練員應以在記錄表上簽字來確認已填入的他們球隊成員的姓名、相應號碼和教練員的姓名。同時,他們應指明比賽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應首先提供這個資料。 16.4 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他們是被包括在比賽開始前20分鐘交給記錄員的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名單之中。 16.5 只允許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要登記的暫停。 16.6 允許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但不是同時兩人)在比賽期間保持站立。這也適用於因任何正當原因替代他的隊長。 16.7 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需要壹次替換時,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替換請求並必須立即做好比賽準備。 16.8 如果有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如果教練員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工作,他應承擔教練員的所有職責和權力。 16.9 如果沒有教練員,或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並且記錄表內沒有填入助理教練員(或後者不能繼續工作),隊長應擔任教練員。如果隊長因任何正當原因必須離開比賽場地,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果他在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後必須離開或如果他因為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他的替補隊員(作為隊長的)應替代他當教練員。 第五章 比賽通則 第17條 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期 17.l 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鐘。 17.2 在第1節和第2節之間,第3節和第4節之間以及每壹決勝期之前應有2分鐘的休息時間。 17.3 半時間的休息時間應為15分鐘。 17.4 如果在第4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相等,為打破平局,需要壹個5分鐘的決勝期或多個這樣的5分鐘來繼續比賽。 17.5 在所有的決勝期中,球隊應朝向第3節和第4節中相同的球籃繼續比賽。 第18條 比賽開始 18.1 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球隊(主隊)應有球籃和球隊席的選擇權。 這個選擇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至少20分鐘告訴主裁判。 18.2 在第1節和第3節前,球隊有權在他們對方的球籃所在的半場作賽前準備活動。 18.3 為進行第3節的比賽,球隊應交換球籃。 18.4 如果某壹球隊在場上準備比賽的隊員不足5名,比賽不能開始。 18.5 在中圈跳球,當球被壹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比賽正式開始。 第19條 球的狀態 球可能是活球或死球。 19.1 球成活球,當: ·跳球中,球被壹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罰球中,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擲球入界中,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19.2 球成死球,當: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籃時。 ·球呈活球,裁判員鳴哨時。 ·在壹次罰球中球明顯不會進入球籃,且該次罰球後接著有: --另壹(多次)罰球時。 --進壹步的罰則(罰球和/或擲球入界)時。 ·比賽計時鐘信號響以結束每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時。 ·球呈活球,24秒鐘裝置信號響時。 ·投籃中飛行的球在下述情況後被任壹隊的隊員觸及時: --裁判員鳴哨。 --每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結束。 --24秒鐘裝置信號已響。 19.3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如中籃算得分,當: ·投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鳴哨或比賽計時鐘或24秒鐘裝置信號響時。 ·罰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因除罰球隊員之外的任何規則違犯而鳴哨時。 ·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發生對方隊員犯規,並且他完成犯規發生前已開始的投籃連續運動。 (規則修改:原"對方隊員對他犯規"現修改為"發生對方隊員犯規") 第20條 隊員和教練員的位置 20.1 壹名隊員的位置由他正接觸著的地面所確定。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保持當他最後接觸地面時所擁有的相同位置。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20.2 壹名裁判員的位置的確定與壹名隊員的位置的確定相同。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壹樣。 第21條 跳球 21.1 定義 21.1.1 在球場的任壹圓圈內,當裁判員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發生。 21.1.2 當雙方球隊各壹名或多名隊員用壹手或兩手牢牢地握在球上,以致如不采用粗野動作,任壹隊員就不能獲得控球時是爭球。 21.2 規定 21.2.1 壹節或決勝期的開始,應在中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21.2.2 當宣判壹起爭球,或當宣判壹起雙方犯規且其結果是跳球時,應在就近的圓圈,在所涉及的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如果有2名以上隊員涉及爭球,應在由裁判員所指定的高度大致相同的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跳球。 21.2.3 在任何(除上述第21.2.l或21.2.2款)情況中(包括壹個活球停留在球籃支架上時),比賽由跳球重新開始時,應在就近的圓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當導致跳球的情況發生時,這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必須是已在球場上。 21.2.4 當跳球的就近圓圈不能被確定時,跳球應在中圈舉行。 21.3 程序 21.3.1 每壹位跳球隊員的雙腳應站立在靠近他的球隊本方球籃的半圓內,壹腳靠近圓圈的中線。 21.3.2 然後裁判員應在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向上(垂直地)拋起,其高度超過任壹跳球隊員跳起能達到的高度。 21.3.3 在球到達它的最高點後,它必須被壹名或兩名跳球隊員用手拍擊。 21.3.4 在球被合法拍擊前,任壹跳球隊員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21.3.5 在球被壹名非跳球隊員觸及、或觸及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壹跳球隊員不得抓住球或觸球超過兩次。 21.3.6 在球已被合法拍擊前,非跳球隊員的身體部分不能在圓圈線上或超過圓圈線(圓柱體)。 21.3.7 如果球沒有被壹名或兩名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至少壹名跳球隊員拍擊而觸及地面,則應重新跳球。 21.3.8 如果壹名對方隊員要求站立其中壹個位置,同隊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21.3.9 如果被指定的跳球隊員因受傷、已達他的第5次犯規或被取消比賽資格必須離開比賽,則他的替補隊員應跳球。 如果沒有有效的替補隊員,由隊長指定的任壹隊員應跳球。 第21.3.l,21.3.3,21.3.4,21.3.5和21.3.6款的違犯是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