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雇主):_ _ _ _ _ _ _
乙方(乙方):_ _ _ _ _ _ _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_ _ _ _ _ _ _ _ _的有關法律法規,本著自願、平等、協商壹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壹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有效期:從_ _ _ _ _ _ _開始
2.聘用合同期滿前壹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時間。如果國家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4.本合同期滿後,任何壹方認為不再續簽聘用合同,應在本合同期滿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試用期:
試用期為_ _ _ _ _ _ _ _天,即從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開始。
第三條工作
1.甲方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崗位和職責。
2.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及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並重新簽訂崗位聘用合同。
第四條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每周工作_ _ _ _小時,每天工作_ _ _ _小時。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環境中工作。
3.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5條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人民幣元。
2.甲方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工資。
3.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探親假、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5.甲方應按時為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
第六條工作紀律、獎懲:
1.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3.甲方將根據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和貢獻對乙方進行獎勵..
4.如乙方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甲方將按照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病假和事假:
1.乙方請病假時,必須有甲方指定醫生的證明,在壹個合同期內(_ _ _ _ _ _ _ _ _ _年或_ _ _ _ _ _ _ _ _學年), 乙方累計病假不滿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天,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不解除合同的,按_ _ _ _ _ _ _ _ _ %支付工資,直至恢復正常工作。合同期內,乙方因公出差在當地政府指定的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支付;外出個人治療的醫療費用自理。
2.乙方請假須經甲方批準,甲方將按日扣除工資。在合同期內(_ _ _ _ _ _ _ _年或_ _ _ _ _ _ _ _ _學年),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崗的,累計請假不得超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他將缺席_ _ _ _ _ _ _ _ _ _天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合同的,雙方應協商壹致,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原合同仍然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自動終止。聘用合同期滿前壹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註銷,聘用合同自動終止。
4.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故意不完成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願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不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處於試用期;
(2)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含試用期),每滿壹年,甲方應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將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當按照乙方被撤銷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工資為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上壹年度的平均工資)。
5.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作為當月基本工資。
6.因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結清並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未支付的勞動報酬。
第十條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時,應首先依法申請仲裁。壹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壹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壹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_ _ _ _ _ _乙方(簽字):_ _ _ _ _ _ _
代表(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簽約地點:_ _ _ _ _ _ _簽約地點:_ _ _ _ _ _ _ _
擴展數據:
法律特征
1,其主語兩邊是平等的,沒有從屬關系。雇傭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無論是雇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以及履行,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2.它具有當事人意誌占主導地位的特點。作為壹種雇傭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都帶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痕跡。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誌基本不幹涉。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
損害賠償
雇傭關系中的侵權責任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主要有兩種類型,由中國法律規定並經常涉及:
1,壹種是雇主賠償糾紛,是指雇主對雇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也稱雇員損害賠償責任。
2、另壹種是員工賠償糾紛,指員工在完成雇主分配的任務時,使自己受到損害,因此雇主承擔民事責任。
在這兩種情況下,雇傭關系的存在都是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雇傭糾紛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存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我國法律規定,除非有上訴權的原告作出了選擇,否則允許其自由選擇哪種訴訟請求起訴。如果原告選擇以侵權責任追究用人單位的民事責任,那麽就需要在法律上確定雇傭關系糾紛中損害賠償的侵權性質。
首先,我國的侵權行為人可以分為兩類: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壹般侵權行為有四個要素,即:
1,有侵權;
2.損害事實確實存在;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違反者主觀上有過錯。
壹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謂過錯,是行為人在決定自己的行為時,故意或過失的壹種主觀心理狀態。在過錯責任下,壹般侵權責任行為適用“誰索賠、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以確保其主張得到支持。
特殊侵權行為有兩個歸責原則:
壹個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壹個是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盡管當事人主觀上實施了損害行為而沒有過錯,但仍應依法承擔責任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危險物的日益增多,加害人無過錯造成損害的案例也越來越多。證明犯錯者的過錯越來越難了。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無過錯責任原則逐漸成為壹項獨立的歸責原則,並在侵權法中得到適用。
註意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1,法律有明確規定時才能適用;
2.受害人不需要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證明自己無罪不能免責;
3.原告只需證明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的存在;
4.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有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如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等。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的,依法推定其有過錯,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實際上就是將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歸於被告,舉證責任倒置。過錯推定原則仍然以過錯為基礎,因此它不是壹個獨立的歸責原則,而是過錯責任原則的壹種特殊形式。
在這種責任形式中,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並造成了損害後果,且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不需要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可以直接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已經存在,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逃避責任,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必須註意的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第二,雇傭關系中的報酬問題。在《民法通則》中,我國沒有將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入特殊侵權行為的範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聘用的人員在聘用合同約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聘用單位為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將勞動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入了“特殊侵權糾紛”部分。可見,我國已將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歸入特殊侵權責任。
三、勞動爭議損害賠償責任原則在勞動爭議損害賠償案件中,無論是過錯責任原則還是過錯推定原則,都不能適用於雇主的民事責任。因為如果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被告作為原告,必須舉證自己對自己造成的損害有過錯,即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如果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雇主只要舉證證明自己對雇員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就可以不承擔責任。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原告很難舉出有效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過錯,在實踐中不可行,也不利於保護員工的權利。在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往往處於優勢地位,利用其掌握的資源(如其他員工的證言)很容易找到證明員工“過錯”的證據。基於社會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目的,顯然不能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如果在雇傭糾紛損害賠償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需要原告舉出雇傭關系存在的證據和自己受到損害的事實,不需要證明用人單位對原告的損害是否有過錯,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符合勞動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和有效保護被害人利益的要求。第三人或者受雇人對自己的損害有過錯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其雇員故意造成的,可以依法免除責任。在勞動爭議中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損害賠償符合我國社會發展和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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