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情況下才會進看守所
1、凡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被移送當地相應看守所關押。
2、另外,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也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二、新人進看守所的流程壹般按如下流程操作:
(壹)預檢。收押罪犯時,對罪犯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詢問和預檢,仔細核對相關病史資料,包括精神類疾病司法鑒定等。
(二)體檢。罪犯入監後應及時按規定體檢項目逐壹體檢。檢查醫生必須認真填寫體檢表,在各項檢查後確認簽名;主檢醫生做出主檢結論,蓋體檢專用章。對檢查中發現的殘疾、外傷等情形,應客觀描述,並由罪犯本人簽字確認。
(三)復檢。對疑似結核病或其它癥狀不明的查出異常者,安排復檢,送監獄總醫院或社會醫院進壹步檢查確認。
(四)結論。新收體檢單位根據檢查結果形成罪犯身體健康狀況綜合報告及建議。
(五)錄入。新收罪犯體檢結果應在罪犯分流前錄入罪犯體檢管理系統,以方便查詢。
(六)告知。經體檢,罪犯患有可能影響日後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簽字確認,特殊情況的應讓家屬簽字確認。
三、去看守所壹定要註意以下事項:
1、看守所只能寄日用品或錢,不能寄食品
2、寄錢壹個月最多五百塊
3、衣物不能帶有金屬物質,包括褲鏈都不可以是金屬的
4、衣物不能帶有繩帶
5、衣物不能有領,要圓領的
6、帶上拘留或逮捕通知書,還有本人身份證,沒有通知書是不可以寄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