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綜合新頒標準的要求,壹個完整合格的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
(壹)食品名稱;
(二)配料表;
(三)凈含量和規格;
(四)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六)貯存條件;
(七)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八)產品標準代號;
(九)營養成份表;
(十)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綜合新頒標準的要求,壹個完整合格的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
(壹)食品名稱;
(二)配料表;
(三)凈含量和規格;
(四)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六)貯存條件;
(七)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八)產品標準代號;
(九)營養成份表;
(十)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