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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必須標明的項目有哪些?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綜合新頒標準的要求,壹個完整合格的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

(壹)食品名稱;

(二)配料表;

(三)凈含量和規格;

(四)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六)貯存條件;

(七)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八)產品標準代號;

(九)營養成份表;

(十)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