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處理走私辦案程序有哪些
走私是壹項刑法罪名,在海關如果發現嫌疑人非法攜帶大量的國家禁止攜帶或限制攜帶的物品就會開始查處。嚴禁走私也是國家為了未定國內經濟市場。那麽再查到走私以後海關處理走私辦案程序有哪些呢?下面就由的我為您帶來相關內容。 走私辦案程序 (壹)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偵查、破案、偵查終結。 1、受案 海關緝私部門受理公民舉報的走私犯罪案件、海關其他部門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煙草專賣等行政執法機關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海關緝私部門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案後立即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2、立案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二)偵查手段 1、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權利,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陳述有罪的情節和無罪的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申辯和反證,海關緝私部門都應當認真核查,依法處理。 2、詢問證人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詢問證人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個,並應向證人出示海關緝私部門的證明文件或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詢問證人時,應當個別進行。 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證人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3、勘驗、檢查 海關緝私部門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種技術手段進行勘驗或檢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師進行。 為查明案情,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進行偵查實驗。但禁止壹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4、搜查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同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搜查筆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 執行拘留、逮捕時遇有特殊緊急情況,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5、扣押物證、書證 海關緝私部門對偵查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依法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海關緝私部門可以強行扣押。 執法扣押物品、文件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持有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偵查人員工作證件。 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海關緝私部門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和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統壹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壹式三份,寫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按規定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其中壹份須交給持有人。 對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壹並依法處理。 6、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單位在金融機構或郵電部門與犯罪有關的存款、匯款。 凍結存款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對於凍結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的所有人。 7、鑒定 為了查明案件,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海關緝私部門應當依法指派或者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 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並提出申請,經*關緝私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可以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8、辯認 為了查明案情,海關緝私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法讓犯罪嫌疑人、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認。 辯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辯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辯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辯認筆錄》。 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認,辯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辯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9、通緝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對應當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發布通緝令,將其追捕歸案。也可以發布懸賞通告。 抓獲被通緝者的海關緝私部門可以憑通緝令將其羈押。 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在邊境口岸采取邊控措施。 (三)強制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海關緝私部門有權采取下列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剝奪。 1、拘傳 海關緝私部門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拘傳證》。拘傳過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約束性警械。 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保證方式包括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對同壹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證義務。保證人違反規定的,海關緝私部門可以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罰款決定不服的,保證人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之日起五日以內向上壹級海關緝私部門申請復核壹次。 采取保證金保證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有關規定,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決定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對沒收決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五日以內向上壹級海關緝私部門申請復核壹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3、監視居住 海關緝私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場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在海關緝私部門所在的市、縣的合法住處,也可以是海關緝私部門根據案件情況,在其所在市、縣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海關緝私部門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海關緝私部門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在監視居住期間,海關緝私部門可以暫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海關緝私部門應當依法提請批準逮捕。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4、拘留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對於被拘留人,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 拘留後,除按規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 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準逮捕的,經*關緝私部門負責人批準,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 5、逮捕 根據法律規定,經人民檢察院批準後,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執行逮捕時,必須向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對於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經*關緝私部門負責人批準後,應立即釋放。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按規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 (四)繼續盤問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以及繼續盤問。確由必要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繼續盤問的,可將其帶至緝私局、緝私分局就近的公安機關派出所繼續盤問。繼續盤問的時限自被盤問人被帶至公安機關派出所之時起,壹般不超過十二小時,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批準繼續盤問的,應填寫《繼續盤問通知書》,並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