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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代位求償後

代位執行在開始上只能采用申請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發動。代位執行申請原則上只能由申請執行人提出,被執行人也可提出。這壹項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被忽視。實踐中有的法院只要壹查到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就急於采取措施,而放松了這壹方面的程序要求。

但鑒於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往往難以知曉被執行人的債權狀況,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的,應告知申請執行人,由其決定是否申請適用代位執行。申請壹般應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要說明,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債權種類與數額,代位申請執行的事實與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