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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購房合同時,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在簽訂購房合同是,作為***同還貸人,只要雙方符合條件,同時簽署兩個人的名字是可以的,但關鍵環節還是在於房產證辦理階段。購房合同簽署人必須符合以上條件才可以:

1、確認在購房合同同時簽署人是否符合限購條件,如果不符合條件,是不能署名的;

2、由於目前各地都實行了不同的住房限購政策,壹旦購房合同簽署了兩個人的名字,就等於兩人已經各有了壹套房,可能會對以後的購房造成影響。

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在擬定的時間地點,購房者備齊所有憑證,與開發商或代理商正式簽定購房合同。

預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現房)區別:購房合同壹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契約(期房)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現房)兩種。

二者區別在於: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後,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於商品房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銷售。因此,現在簽的預售合同,交房時不再簽出售合同,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如果預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簽訂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約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時簽訂出售合同,方能辦理證戶手續。

擴展資料:

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

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配套建築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權限;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

在簽訂上述各項條款時,購房者尤其需要關註以下幾項基本問題: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盡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沖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

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而應是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壹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系在壹起,以免日後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壹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

房屋的戶型、面積壹定要標示清楚,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如以建築面積計價還要標明使用率。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壹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後,這壹內容的表述壹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壹壹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麽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的加以說明。同時合同中壹定要確定物業管理單位的產生辦法或具體的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物業的收費標準,並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的約定壹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消費者。壹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事項包括:

(1)簽訂認購書後,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

(2)購房者不按期付款;

(3)開發商不按期交房;

(4)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

(5)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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