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到期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
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即將到期,如果不想續簽,需要辦理離職手續。為了交接清楚,避免以後出現法律糾紛。同時需要單位出具證明。
辭職和離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向人事行政部提交書面辭職報告,領取辭職表格。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好記錄。
2.根據離職單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應將《離職手續表》提交給部門主管簽字。部門主管以上的職位需要總經理簽字。
(2)員工的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由員工所屬部門助理向員工收回,確認無誤後由助理簽字。
(3)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及公司是否存在財務拖欠(包括借物及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償還,如無拖欠,財務部在離職單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離職表上獲得所有要求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將向員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門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離職員工如需轉移公積金,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提取,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門應在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對離職員工重新建檔,同時結清工資。
2.公司到期不續約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心的話,應該知道人生閱歷和壹些為人處事的態度都是在職場中學到的。如果妳盲目的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來處理職場上的很多事情,完全不懂得變通,很多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都是妳的態度造成的。合同到期,妳要配合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交接清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