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而建立了合同關系,表明了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由於合同是雙方或多方之間發生的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不能構成合同。這就意味著,成立壹份合同,其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須壹致合意。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壹致的過程。這壹過程在《合同法》中規定為要約、承諾。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等內容協商壹致,即達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壹定的法律拘束力。因為合同成立並具備壹定的要件後便能產生壹定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法律效力並不是指合同能夠像法律那樣產生約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如果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壹方當事人則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強制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這裏強調的是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性。
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即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時間是壹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是合同成立並不等於合同生效。《合同法》第壹次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區分開來。這主要體現該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中。結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如下區分:
壹、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體現的意誌不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意誌所能決定的,它取決於國家法律對該合同的態度和評價。這就是說,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而合同是否生效,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幹預。
二、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內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於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生效屬於法律上的判斷。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後,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後,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盡管其已經成立,並且也可能反映著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生了壹定的經濟往來關系,但這種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系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條件壹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裏,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說明合同的成立應當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聯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關於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訂立過程等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壹般包括:
第壹,合同的主體須有壹方或多方當事人;僅有壹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合同的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並達成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須依合同方式,實踐合同須交付合同標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合同法》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邏輯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還應當包括: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利益。這些規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壹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
有些合同,還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壹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所訂立的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殊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時,在辦理了批準、登記等手續後,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效力及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成立以後,當事人不得對自己的要約與承諾隨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後果僅僅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壹般表現為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合同不成立只能產生民事責任而不能產生其他法律責任。雖然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這壹點與合同成立的效力是壹致的,且多數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生效的時間。但對於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來說,其結果可能有多種:有的因依法批準登記或條件成就、期限屆至而生效、因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利益而無效、也有的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等等。其中,無效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如合同的無效是由於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有過失的當事人除了要承擔壹定的民事責任以外,還有可能產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獲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與生效適用的法律與處理原則不同。
對合同是否成立,應當主要適用《合同法》第二章關於“合同的訂立”,要約與承諾的有關規定,以及證據法關於證明責任的規定。這樣就可以將壹些不符合成立條件而可能導致無效的合同,如僅僅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可通過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尊重當事人的意誌,通過解釋合同將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表現出來,從而減少無效合同的產生,減少財產的損失和浪費,充分鼓勵交易(1)。而對合同是否有效的糾紛,則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三章關於合同效力的有關規定。因為合同的效力體現了國家對合同的評價和幹預,對於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過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的探究來加以認定。在此情況下,因無效合同內容或形式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危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處理時就不能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並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據合同的生效制度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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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而建立了合同關系,表明了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由於合同是雙方或多方之間發生的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不能構成合同。這就意味著,成立壹份合同,其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須壹致合意。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於壹致的過程。這壹過程在《合同法》中規定為要約、承諾。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等內容協商壹致,即達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壹定的法律拘束力。因為合同成立並具備壹定的要件後便能產生壹定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法律效力並不是指合同能夠像法律那樣產生約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如果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壹方當事人則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強制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這裏強調的是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性。
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即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時間是壹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是合同成立並不等於合同生效。《合同法》第壹次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區分開來。這主要體現該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中。結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如下區分:
壹、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體現的意誌不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意誌所能決定的,它取決於國家法律對該合同的態度和評價。這就是說,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而合同是否生效,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幹預。
二、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內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於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生效屬於法律上的判斷。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後,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後,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盡管其已經成立,並且也可能反映著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生了壹定的經濟往來關系,但這種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系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條件壹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裏,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說明合同的成立應當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聯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關於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訂立過程等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壹般包括:
第壹,合同的主體須有壹方或多方當事人;僅有壹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合同的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並達成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須依合同方式,實踐合同須交付合同標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合同法》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邏輯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還應當包括: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利益。這些規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壹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
有些合同,還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壹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所訂立的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殊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時,在辦理了批準、登記等手續後,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效力及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成立以後,當事人不得對自己的要約與承諾隨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後果僅僅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壹般表現為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合同不成立只能產生民事責任而不能產生其他法律責任。雖然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這壹點與合同成立的效力是壹致的,且多數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生效的時間。但對於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來說,其結果可能有多種:有的因依法批準登記或條件成就、期限屆至而生效、因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利益而無效、也有的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等等。其中,無效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如合同的無效是由於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有過失的當事人除了要承擔壹定的民事責任以外,還有可能產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獲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與生效適用的法律與處理原則不同。
對合同是否成立,應當主要適用《合同法》第二章關於“合同的訂立”,要約與承諾的有關規定,以及證據法關於證明責任的規定。這樣就可以將壹些不符合成立條件而可能導致無效的合同,如僅僅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可通過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尊重當事人的意誌,通過解釋合同將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表現出來,從而減少無效合同的產生,減少財產的損失和浪費,充分鼓勵交易(1)。而對合同是否有效的糾紛,則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三章關於合同效力的有關規定。因為合同的效力體現了國家對合同的評價和幹預,對於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過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的探究來加以認定。在此情況下,因無效合同內容或形式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危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處理時就不能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並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據合同的生效制度確認合同無效。
怎樣舉例說明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聯系合同只要簽定走完程序就說明合同成立,但生效就不同了,只有到了合同中規定的時限才會生效.比如說保險中的重大疾病保險,當保險簽定手續做完,保險合同就已經成立,但重大疾病的保險責任要等過合同中規定的了觀察期才生效.
合同從什麽時候起開始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壹樣嗎合同當事雙方都簽字後合同就成立了。壹般情況下,合同開始履行就算生效了。
用案例說明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壹、乙在拍賣前發布了拍賣公告是要約邀請,丙出價行為是要約,拍賣師落錘是承諾。
二、合同於落錘時成立
三、成交確認書的性質是壹種買賣合同。
抵押權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1、抵押權的設立和抵押合同是兩個不同法律規定的。抵押權的設立屬於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法規的。
2、抵押權是否設立要看其是否符合物權法或者擔保法規定的條件,例如對於不動產是否進行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則看起合同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3、舉例來說,對於將房屋用於抵押,如果雙方在簽訂抵押合同後沒有進行抵押登記的,則抵押權沒有成立,但是抵押合同卻已經生效(排除其他情況)。
質權中關於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以及質押權成立的區分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設立(質押權成立)是不同的兩碼事,不能將二者混淆。從物權行為理論來看,質押合同是物權變動的起因,質權設定則是物權變動的結果,原因應當與結果相分離;從目的來看,質押合同重在明確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質權設定則重在增強公信效力,確立質權人對抗第三人的優先權,質押合同生效不等於股權完成設質。
試分析本案中所涉及電子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我國相關法律對電子合同怎麽簽才有法律效力,已經給出了明確規定,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應具備三大要素:
1、必須通過第三方簽署平臺來簽訂電子合同,才能保證簽訂電子合同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我國商務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中指出:“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2、必須使用合法CA提供的數字證書(可靠電子簽名)來簽署電子合同,這樣才能保證簽署方的身份的真實性、內容的完整性和數字簽署的合法性。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條規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這裏所指的“可靠電子簽名”就是采用合法CA簽發的數字證書簽署產生的數字簽名。
3、可靠電子簽署技術的基本條件是,用於簽署電子合同的證書必須由Adobe信任的證書頒發機構頒發,保證簽署的PDF文件在Adobe閱讀器中顯示“簽署可信”,自動由Adobe閱讀器驗證合同的有效性,全球通用。
參考:wosigndoc電子合同簽名平臺
怎麽判斷貓壞了?請盡量詳細點,謝謝看到老鼠不動彈了,放條魚在它面前聞都不聞,說明它壞了。
電源指示燈壹直亮,與ASDL和LAN的LINK燈壹直亮,其他的燈間歇閃爍,表示正常工作,ASDL表示與電話線連接,LAN表示與電腦連接
道路違法和違章區別在哪裏,請盡量詳細點,謝謝違章是過去的叫法,過去國家的交通法規不叫法,叫條例、規章等,比如《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已經廢除),是由國務院或公安部制定的,違反了叫違章。
現在的《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由全國人大制定頒布、2004年5月1日實行的法律,違反了就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