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
2.有實際的經營場所;
3.有規章制度;
4.有合法的經營範圍。
法律依據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的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工商登記事項,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回收經營者,除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0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工商登記事項,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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