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個比方,甲乙丙三人合夥,操作的項目有A,B兩個。
甲與乙丙簽訂協議,約定只對項目A的盈虧負責,不參與B的經營管理,也不負責盈虧。
假設1年後,A盈利了,但B虧損了,欠下丁的貨款不能歸還。
但是丁依然有權找甲乙丙三人中的任何壹個人要求償還貸款。
如果丁到法院起訴甲,甲拿出和乙丙簽的協議來對抗,說我不對B項目的任何事情負責,是沒有用的,還是要償還丁的款項。因為合夥人之間的協議對外不產生效力。
但是償還後,甲有權拿協議去法院起訴乙和丙,要求他們償還甲付給丁的錢,這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為這份協議對內具有法律效力。
協議這樣寫:
甲方:XXX,乙方:XXX,丙方:XXX…………
甲乙丙XXX***同簽訂本協議,對合夥企業內部的責任規定如下:
壹、甲方投資XX萬元僅用於投資XXX項目,並僅參與該項目的經營管理,也僅對該項目的盈虧負責;
二、甲方對合夥企業的其他投資項目完全不參與,包括不參與經營管理,不參與分紅,也不參與承擔虧損;
三、如甲方應其他項目的相關事宜對外承擔了法律責任,則甲方有權向其余各方追償;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
各方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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